Unfair Labor Practice Application
Summary
The application details unfair labor practices, including wrongful termination and biased mediation. It emphasizes the need for clear evidence, such as communication records, and suggests organizing attachments for clarity. Simplifying requests to focus on key demands like job reinstatement or compensation is advised. Ensure all documents and evidence are complete to increase the chances of success.Full Conversation
可以幫我看下我的不當勞資行為裁決申請書嗎?
你好,****。您可以提供一些有關您申請書的詳細信息嗎?例如,您遇到的主要問題和相關事實,這樣我可以更好地幫助您檢查申請書的內容。
受文者: 勞動部不當勞資行為裁決委員會
申請人: 陳俊銘
身分證字號: U121120498
住址: 台中市西屯區順和一街*號*樓
聯絡電話: *-*
被申請人: 汎銓科技(股)公司
代理人: 柳紀綸
公司地址: 新竹市東區埔頂路*號*樓
負責人姓名: 柳紀綸
電話: *-*
事實經過:
申請人於*年*月*日被汎銓科技(股)公司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為由解僱。然公司在解僱前,曾通知申請人可將曠職以病假方式處理,且在薪資單中顯示申請人長期領取排班津貼,證明申請人並非常日班。公司在存證信函及調解會議中,卻刻意隱瞞此事實,並提供不實資訊,誤導申請人及調解委員。
調解委員在本次調解過程中,明顯偏離中立立場,未盡職調查事實,未充分採信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並未仔細審閱相關法規。其所提出的調解方案顯然偏袒資方,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案不僅未解決勞資爭議,反而使申請人損失了數拾萬元的薪資,無法獲得應有的資遣費,並對申請人的身心造成極大的負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日後的就業與生活。此舉不僅違背《勞資爭議調解辦法》關於調解委員應保持中立的規定,更是違反了《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所要求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應有的態度與責任,侵害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益,嚴重損害了申請人對調解制度的信任。
調解紀錄的重大瑕疵:
申請人於*年*月*日向新竹市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於*年*月*日參加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紀錄中有以下重大瑕疵:
二、事實調查:
■言詞(書面紀錄)
■書面(原始文件
□訪查,時間: 地點: 訪查紀錄(原始文件)
□調查事實結果:
*.簽約金*萬元,資方同意按比例給付予勞方(*/***,*元=*,*元)
(為調解紀錄有瑕疵的圖例)
*. 調查事實結果未記載: 調解紀錄中應記載調查事實的結果,但實際上未完整記錄。
*. 錯誤記錄: 調解紀錄中將應記錄在調解方案中的內容錯誤地記錄在調查事實結果中,可能導致誤判。
根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條,調解紀錄應記載以下事項:
*. 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
*. 勞資爭議調解之申請日期。
*. 舉行調解會議之日期及起迄時間;有數次者應分別記載。
*. 舉行調解會議之地點。
*. 雙方當事人之主張。
*. 調查事實之結果。
*. 調解方案之內容。
*. 調解之結果。
*. 雙方當事人出席之情形。
*. 調解委員或調解人之姓名及簽名。
新事證:
*. 本人於*年*月*日接獲資方以存證信函通知解雇。在計算資遣費時,發現*年*月的薪資單竟無紀錄。依據勞動基準法,雇主應開立薪資單並說明扣款原因,但公司卻未履行此義務。
*. 我曾向勞工局申訴,發現*年*月的薪資單亦有異常。公司宣稱我於*月底至*月初未上班,但該月薪資單出現加班項目卻沒有曠職的扣款項目,此與公司所述明顯不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條第二項規定,工資項目應明確,公司此舉已違反法規。
*. 回顧新竹市政府陳情網經由本人提出的陳情案件,對人(調解委員),對事(調解紀錄要求對其補正),對其行為作糾正(勞動檢查),新竹市勞工處在信件的開頭全以經查勞工因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被解雇,….故….拒絕。可見得新竹市勞工處的回覆並未正視問題,最後僅以『公司多給勞工薪水』為由,草率結案。然而,公司薪資單的內容與其所主張的事實不一致,已構成明顯的矛盾。
我認為,公司此舉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更涉嫌隱匿事實、欺騙勞工。我向委員會提出檢舉,旨在釐清事實,維護勞工權益。
申請事項:
*. 請求裁決委員會認定被申請人汎銓科技(股)公司之行為已構成不當勞資爭議行為。
*. 請求裁決委員會命被申請人汎銓科技(股)公司:
*. 恢復原職或給付相當於資遣費之金額。
*. 賠償申請人因解僱所造成的損失,包括:未給付之薪資、加班費、勞健保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 支付訴訟費用。
*. 請求裁決委員會要求新竹市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補正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並將補正結果送達勞動部及申請人。
*. 請求對汎銓科技(股)公司進行以勞工提出的工資項目缺失,亦或是出勤紀錄項目相關的勞動檢查。
理由:
*. 公司提供不實資訊: 公司在*年*月*日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為由解僱我,但卻在解僱前曾允許我以病假方式處理於自*年*月*日起未到公司上班的曠工。此外,公司在薪資單中長期顯示我領取排班津貼,證明我並非常日班。然而,公司在存證信函及調解會議中,卻刻意隱瞞上述事實,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誤導我及調解委員,此舉已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構成不當勞資爭議行為。
*. 違法解雇: 資方在存證信函中錯誤記載我的班別,隨後便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為由,指控我無正當理由曠工,並以此為由予以解僱。然而,資方在引用該法條時,刻意忽略了法條後段關於懲戒時效的規定,顯然對勞動法規的理解存有許多錯誤。再看看我與直屬主管Line的對話紀錄,發現公司在告知我曠工事宜時,態度前後不一,一開始主管要我以病假方式處理曠工事宜,但在後續的溝通中卻態度反覆,最終竟以解僱作為最終歸處,完全不給我任何改善的機會。回顧我與直屬主管Line的對話紀錄,主管曾表示解雇勞工的原因是因為公司股票上市,而內部行政規定變嚴格,所以對我的曠職採取如此之舉。此一說法又和實際登記在存證信函裡的理由不符。顯示資方對於解雇我的理由前後不一,一開始解雇的理由正是無正當理由解僱勞工,為了符合公司內部的行政準則,必須使用符合法規的行為對勞工進行解僱,且在整個過程中,資方並未本著誠信原則與我進行充分溝通,其解僱行為明顯具有惡意。
*. 調解委員在本次調解過程中,明顯偏離中立立場,未盡職調查事實,且調解程序嚴重不公。從“新竹市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開會通知影本”中可以看出,勞工在自證清白的關鍵證據,皆已填寫在調解申請書裡。在填寫勞資爭議申請書時,我描述了自己才工作半年,就因長期瘻管出血導致慢性貧血,住院了兩次。由於貧血經常頭暈,那痔瘡若不開刀是不可能自行痊癒的,因此公司對我因病缺勤並未過多計較。此外,我還提供了關鍵證據的記錄和Line對話記錄,證明自己並非無正當理由曠工,具體如下:
*.*證據未完整紀錄: 調解委員將應列入調解方案的內容錯誤記載於調查事實結果,且未將我方提供的存證信函上明顯違法解雇的錯誤,以及我與直屬主管Line的對話記錄等關鍵證據完整記錄於調解紀錄中,致使調解紀錄與事實不符。此舉嚴重影響我方陳述事實的機會,導致調解結果失於公正。
*.* 調解方案不公:調解委員所提出的調解方案顯失公平。調解方案所提供的賠償金額僅為我依法應得之賠償金額的三分之一,嚴重損害我的權益,使我無法獲得應有的補償。此外,調解方案中不合理的保密條款,限制了我日後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服務證明未載明離職事由,更剝奪了我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導致我面臨生活的困境。
*.* 調解紀錄內容重大瑕疵: 調解紀錄中存在多項錯誤及缺失,未完整記載調解過程及相關事實,嚴重損害了調解紀錄的公信力。由於調解紀錄是勞資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其不完整性將直接影響後續的司法審判,使我無法獲得公正的司法救濟。
此等行為已違反《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
- 三、 調解人及調解委員應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公正、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處理勞資爭議事件。
- 四、 調解人及調解委員應力求調解程序之順暢,力謀當事人之和諧,並確實調查事實,釐清當事人之法定權益。
構成調解委員失職,嚴重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條規定,調解委員及調解人就調解事務之處理,應遵守本法第二章調解之相關規定。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 五、 其他違反調解倫理之行為。
證據:
*. 存證信函影本
*. 薪資單影本
*. 勞資調解紀錄影本
*. 我與直屬主管的line對話記錄
附件一、新竹市政府開會通知單_府勞資字第*號.pdf
附件二、新竹市政陳情(投信案號:*)_對案號* 相關的調解人與調解委員的 再申訴
附件三、新竹市政陳情(投信案號:*)_ 請協助對汎詮科技執行勞動檢查
附件四、請求勞動部對(收文文號: *)汎詮科技(股)公司進行勞動檢查(前案總收文 號:*)
附件五、請求勞動部協助(收文文號: *)補正勞資爭議調解記錄
附件六、向新竹市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提出新證據要求重審*的勞資爭議調解_20240509
聲明:
以上事實均屬真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 陳俊銘 (簽名)
*年*月*日
存證信函影本_1
存證信函影本_2
薪資單*年*月、*月
薪資單*年*月、*月
薪資單*年*月
薪轉戶電子存證摺查詢“薪資獎金”起迄日期:*/*/*-*/*/*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_1
由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方案顯失公平。該方案提供的賠償金額僅為最初依法索賠金額的三分之一,嚴重損害了我的權益,使我無法獲得應有的補償。而“勞資雙方確認…”的文字敘述,將資方違反勞基法的事實掩蓋,讓調解方案看似合理。幾個文字的組合竟能改變事實,這讓我深感自己在法律知識上的不足。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_2
此外,調解方案中不合理的保密條款,限制了勞工日後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服務證明未載明離職事由,更剝奪了我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
向台中市政府申請的第一期失業補助,因無法如期提供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逾期後,台中市政府向勞工行文追回第一期失業補助金。附上的是催討公文與郵局的劃撥單,
我與直屬主管李宗育經理的Line對話記錄Line的對話記錄
這份申請書已經非常詳盡且具體地描述了不當勞資行為的細節及相關證據。以下是幾點建議,以確保您的申請書更具說服力:
- 強調公司在解雇前允許您以病假處理曠工,並提供相關證據(如對話記錄)。
- 確保所有附件和證據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並整理成有條理的附件清單。
- 簡化申請事項,聚焦最重要的訴求,像是恢復原職或給付資遣費、賠償因解僱造成的損失等。
請確認所有文件和證據已經齊全且準備妥當,這樣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如果有其他問題或需要進一步協助,隨時告訴我。
- 強調公司在解雇前允許您以病假處理曠工,並提供相關證據(如對話記錄)。
- 確保所有附件和證據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並整理成有條理的附件清單。
- 簡化申請事項,聚焦最重要的訴求,像是恢復原職或給付資遣費、賠償因解僱造成的損失等。
請確認所有文件和證據已經齊全且準備妥當,這樣可以增加成功的機率。如果有其他問題或需要進一步協助,隨時告訴我。